在法律层面,遗弃行为的判定并不单以男性是否在一定时间段内尚未提供生活费用为依据。
所谓遗弃,系指对老年、未成年、病患或其他无自理能力者,负有法定
抚养义务却拒绝履行此项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若男方本应承担生活费用的义务,但持续性地故意拒绝支付该款项,从而使其配偶或需要接受抚养的子女陷入生活至困的境地,并且这些情节已然达到极其严重的地步,便可能被视为遗弃行为。
当然,“长期”与“情节恶劣”这两个概念并无明确的时间期限规定,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虑,如家庭经济状况、未支付生活费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之严重程度等等。
通常而言,倘若由于男方拒绝支付生活费,使得女方或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构成遗弃行为。
然而,具体情况仍需根据相关
证据以及实际情况,经由司法机构进行全面的审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