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贩卖毒品罪时,其关键
证据通常包涵以下几个方面:
1. 实
物证据:这主要指的是能够直接证实
违法犯罪活动的物品,如毒品、贩毒用的交通工具或其他器皿等。
2. 书面证据:这主要包含诸如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与贩毒相关的材料。
3.
证人证言:该证据来自于了解贩毒实际情况的人员的证词,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
4.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及辩解:该证据主要依靠涉嫌贩毒者自身的口供来证实其
违法行为。
5. 鉴定结论:涉及对毒品之所以被分类并认定为非法交易以及毒品成分、纯度等细节的鉴定审议。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相关笔录:以此来全面记录整个调查过程中的各种详情。
7. 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在线交易记录等,这些饱含信息的材料也常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以上所有证据都应形成一条完整、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彼此之间具备高度的逻辑性和合理性,用于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贩卖毒品之心和必然实施之行。
同时,所有提交的证据必得以其合法、真实、效力显著为前提条件,方能作为最终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及其
量刑的关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