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共同
贪污罪案件时,通常会涉及到“
个人所得数额说”与“
犯罪总额说”这两种不同的贪污数额认定方式。
前者主要依据个人实际获取的
赃款数量进行计算;然而,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法院更多地采纳了“犯罪总额说”。
这意味着对参与共同
贪污行为的人将统一以贪污总金额来衡量其罪行和可能面临的监禁期限长短。
举例来说,若有数名罪犯集体贪污了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尽管其中某个罪犯仅实际分得了其中的20万元,但仍然必须将共同贪污的总数100万元作为他贪污数额的判定标准。
当然,在进行
量刑决策时,法院还需综合考虑每位罪犯的地位、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实际获取的赃款额度等等因素。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对于共同贪污案中的
从犯,必须根据他们实际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来确定适用的量刑幅度,并严格遵守
刑法条款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减轻、从轻或豁免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