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过程中,指认现场作为一种常见且必要的侦查技术手段,虽然并非所有场合均需使用这一措施,但其主要功能无疑是为了固定并展示关键
证据,同时进一步查明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
如果案情进展十分顺利,且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足以支持推理出清晰完备的证据链条,此时指认现场的作用可能显得微不足道。
反之,倘若指认现场能够良好地重现案件发生的全部流程,确认
犯罪嫌疑人的参与程度及其具体行动,乃至对于案件的侦破以及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侦查机构很有可能会采取这样的策略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
总而言之,是否需要进行指认现场的操作,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侦查机构对证据的需求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