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伤情鉴定程序中,其所需耗费的时间因具体案情而有所不同。
通常而言,对于公安机关所接到的涉及人身侵害的案件,应当在收到
报案后的 24 小时之内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要求被鉴定人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的 7 个自然日内接受鉴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此时,经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时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 30 天。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较为复杂和疑难的损伤事例,往往需要在临床治疗结束或伤情相对稳定之后再行进行鉴定,这样一来,整个鉴定过程所需的时间就有可能相应地延长。
此外,在鉴定过程中,如需补充鉴定材料等相关事宜,同样可能对鉴定完成的时间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