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解散公司案件时,被告一般应确认为该公司自身。
此种解散公司之诉,乃是股东依据特定法律规定的理由向司法机构
申诉,请求
司法机关终止公司存在的
诉讼行径。
原因在于公司作为具备独立
法人地位的实体单位,其
存续或终止的
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到的对象便是公司本身。
然而,若经证实,公司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者等利用其关联关系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而导致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陷入严重困境,且满足法定解散条件的话,那么他们亦可被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
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起解散
公司诉讼时,必须以公司为主体被告,同时将其他相关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方当事人,并且需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及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