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须满足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首先,作为发起
强制执行请求的基础条件之一,该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确定性、约束力以及可执行性,即已经正式宣布生效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
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法定的
诉讼期限内没有选择
申请行政复议或发起
行政诉讼程序来挑战此行政决定,同时也未能积极履行此类行政决定所设定的义务;此外,行政机关已经按照相关
法规完成了相应的催促程序,通知
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之前的行政决定,而且必须确保该催告文件已成功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且经过整整十个自然日;
最后,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接受司法审查并可能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的范畴之内。
在所有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之后,行政机关应当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申请书、行政决定书以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