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争议仲裁的正式开庭之日,原则上允许
当事人进行
证据的补充提交,但是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若这些补充的证据为新近发现且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在既定期间内提交的关键性证据,经过仲裁庭的批准,方可予以补充提交。
然而,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可能地在仲裁庭所设定的
举证期限内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以避免给仲裁庭留下准备不足或者证据突袭的负面印象,进而有可能对您的仲裁请求造成不利的影响。
此外,倘若您决定在开庭当日补充证据,务必事先准备好关于证据来源以及证明目的等方面的详细说明,以便仲裁庭能够迅速理解并判断其相关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