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于一般情况下会在收到公安机关呈请
批准逮捕的申请后,于7日内作出是否
批捕的决定。
倘若公安机构对已
被拘留的人士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满后的第三日开始,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此项请求,并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可达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日。
在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