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时,我们通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是合同正常履行之后本应获取的经济利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预期利益”;
其次,是由于
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实际
经济损失,例如直接的
财产损失等;
最后,则是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付出的合理成本。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可预见性规则”,也就是说,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才属于
赔偿范畴。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 “减损规则”的重要性,即非违约方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阻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因为未能采取这些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那么这部分损失将不被视为赔偿范围之内。
同样地,
赔偿金额的确定也应该与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既包括了合同正常履行之后本应获取的经济利益,又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失。
总的来说,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为了填补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使得他们在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时,能够恢复到受损之前的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