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拖欠货款争议的司法
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的
管辖法院的确定,通常会遵循如下几个
基本原则:
首先,根据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将“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作为主要的管辖法院。
然而,如果相关的合同已经对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且该约定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那么就应当依照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如果涉及的是
买卖合同类型的案件,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应由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行使
管辖权。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交货地点的约定,那么交货地点即视为合同履行地;反之,如果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可以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当涉及到多名被告的情况时,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最后,如果涉及到专属管辖的问题,例如不动产
纠纷等,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总的来说,在实际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便最终确定最合适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