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之时,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索要押金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
租赁协议中的具体规定。
倘若合约明文规定在租赁期限内解除租赁须全额返还押金,那么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便有可能无法收回押金。
然而,若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是由于出租方违反了
合同义务,例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居住等情况,承租人则不仅有权要求返还押金,甚至可以进一步要求出租方承当
履行合同不力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若租赁协议中对此事项并无明确规定,那么则需要考虑双方对于此问题是否能够达成共识。
若未能顺利达成共识,出租方应当根据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对其实施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切实
经济损失扣除相应比例或全额押金。
总的来说,针对此类情形的处理,需结合详细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以尊重租赁协议中原有的相关内容及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作为重要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