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方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所记载的条款,若劳动生效日期到期后进行第二次
续签,那么续签的期限将可以由雇主与员工共同商议决定,其长度可以是长期或短期,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保持固定的时间长度。
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续签的期限既可以是固定期限,例如一年、两年等等;同时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某位员工在同一家雇主处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或者在过去的两次续签中均签订了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并且这位员工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任何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他/她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时,除非这位员工明确表示希望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