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金的计薪基准通常设定为应发
工资,即
劳动者在尚未来得及扣除诸如
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费以及
住房公积金等各类费用之前所应获得的工资总额。
依照
法规所定,
经济补偿需按照劳动者在所属公司服务的年限进行结算,每增长一年便象征性的给予其一个月的
基本工资作为奖励。
在此前提下,所谓的“
月工资”实质则是劳动者于
劳动合同宣告解约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应发工资。
然而,若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来执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