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被
仲裁机构拒绝受理通常基于以下六大主要原因:
首先,该协议缺乏有效性;
其次,被上诉的讨论问题并没有包含在仲裁协议所涵盖的事务范围内或者
仲裁委员会对此类问题并无裁决权;第三,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了法定的
申诉期限;第四,申请人作为
诉讼主体的资格存在瑕疵;第五,仲裁请求表述模糊不清或者不够具体;
最后,若申请人未能按照既定仲裁规则支付所需的
仲裁费用,也可能导致仲裁申请被驳回。
若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遭遇类似情形,申请人应当
首先就导致可能被否决的具体原因进行深入核查。
如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不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申请人可根据相关
法规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申请人还需关注收集、整理与合同以及争议之间关联度较高的
证据材料,以便在未来可能展开的法律程序中为其主张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