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际,关于配偶一方私自隐瞒的款项性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此情况下,能否针对此笔借款向夫妇两人同时提
起诉讼呢?这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如果能够证实这笔借款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它就应当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可以对夫妇二人都提出
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有确凿
证据表明
出借人在借款时已经明确知晓这笔借款仅为配偶一方的
个人债务,或者这笔借款的金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没有被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上,此时便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对于这种情况,想要将夫妇二人都作为被告发起
诉讼很可能无法得到司法系统的支持。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据无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无论是主张
债务为共同性质的一方,还是主张债务为个人性质的一方,都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撑他们的观点。
因此,最终能否对夫妇二人均提起诉讼,需要我们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综合的证据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