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简称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
续签署了两次确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时,并且在此期间内,劳动者并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任何情形,那么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愿意继续留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并且用人单位也有意愿与其
续签合同的话,无论劳动者是主动提出续签还是接受续签,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劳动者明确表示希望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只要满足以上法定条件,劳动者就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连续”这一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具体情形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实际的
证据材料以及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