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时所获取的
补偿金的
个人所得税事宜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准确核算。
当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而得到一次性的补偿收入(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所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各类补助费等多个种类)时,如果该笔补偿
收入总额未超出当地上一年度全体职工平均
工资的三倍数额范畴之内,则在此范围内的部分将被豁
免征收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但若超过了三倍的额度限制,那么超出部分将不再并入到
当事人当年度的综合所得之中,而是需单独立法,采用综合
所得税率表来进行精确计算和缴税。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缴纳的税额= [一次性补偿收入 - 当地上一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3]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均需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中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