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
保证期间,若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则依照约定执行;若无具体约定,则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前述条款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倘若
债权人并未向保
证人行使
追索权以求其承担责任,则在此期间过后,保证人将自动被视为已尽到
保证之责而解除与其有关的
保证责任义务。
值得说明的是,若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有效催告并明确其追索权利,此时即表示保证责任已经从原来的保证期间限定中解放出来。
此外,若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够明确,则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