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合同纠纷的
仲裁机构的选择,往往是依据合同中所规定的仲裁条款来进行决定的。
倘若合同中已经明确地指明了特定的仲裁机构,那么,便应当由事先约定好的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案件进行公正且有效的仲裁处理。
然而,若合同中并未明确提及任何仲裁机构,亦或是条款约定颇为模糊不清,那么,双方
当事人都有权就此问题展开平等、诚信的磋商以达成补充性的协议,从而确定出一个合适的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处理。
但是,如果最终未能达成各方均可接受的一致意见,那么,便无法借助仲裁这一方式来解决相关争议,而是必须采取更为普遍且具强制性的途径——向享有司法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仲裁所具有的独立、公正、专业化以及高度保密性的特点,使得其成为了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的理想路径之一。
尤其在我国,诸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这样知名的仲裁机构更是广受好评。
此外,仲裁裁决一旦依法作出,便会对包括原被告在内的所有当事人产生终局性的、不
可撤销和执行的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