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并实行
强制执行程序的过程中,我们建议,除非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因特殊原因,否则不应由申请人负责预先筹措相应的执行请求费用。
具体来说,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受理费,
公告费等等。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一些额外的费用,例如:
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等。
针对这些费用,通常情况下,应首先由申请人进行垫付,然后再从所执行的财产之中予以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假设在执行过程未能取得实质性的成功,即并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已经垫付的部分费用很有可能得不到任何形式的偿付。
因此,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申请人应当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支出以及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都有充分的预见和对应的基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