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鉴定期限问题,事实上,这个话题确实无法进行一概而论的简单回答。
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争议,我国现有的规定是将权利赋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即医学会,在其接收到
当事人以
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申请并且包括相关材料、陈述以及答辩之后,必须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当事人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一些意外情况,也就是说,当出现需要补充收集鉴定所需材料或者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提交必要资料的情况时,鉴定工作的执行时间可能将会被适度延长。
除此之外,若是患者或者其
家属对于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首次鉴定报告的第15天之内,向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时,即使再次鉴定的程序和首次鉴定基本相似,具体的工作进度同样可能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