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伤情鉴定的具体期限问题取决于众多复杂因素。
一般而言,在公安机关接手处理伤害案件之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同时,伤者也应该在伤势稳定之后尽快接受鉴定。
若以原发性损伤作为主要鉴定依据,那么在伤后便可立即展开鉴定工作;然而,若是以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为主导鉴定依据,则需要在伤情稳定之后再行鉴定。
通常情况下,整个鉴定过程应在受伤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但是,如果涉及到容貌受损或器官、肢体功能障碍等方面的问题,一般会选择在损伤发生90天后进行鉴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来出具鉴定意见,但必须对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做出详细说明,并且在必要时进行复检,以便进行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