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性质问题,它并不属于抽象
危险犯的范畴,而是实实在在的
行为犯。
何为行为犯呢?这是一种在
刑法理论上被定义为仅以法定特定
犯罪行为的彻底实施作为判定既遂成立与否的标准的
犯罪类型。
贩卖毒品罪则恰恰符合这种特征,无论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毒品数量多少,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便可视为
犯罪既遂。
此种法律规定的初衷在于对
毒品犯罪进行严格打击,从而保障社会
公共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身体健康不受损害。
至于抽象危险犯,它是指某些行为本身就蕴含着可能对法益造成侵害的风险,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然而,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并非源于抽象的危险,而是直接源自于具体的贩卖行为。
总而言之,贩卖毒品罪更加注重对贩卖这一行为本身的规范与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