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之法律规定,对于普通民事
债务之
纠纷,
诉讼时效期限一律定为三年整。
然而请特别留意,此三年的时间并非绝对不可逾越,而是具有特定含义。
譬如在上述所指的三年间,若
债权人有所行动向
债务人催讨欠款,例如采取
书面形式发出催告函,或是具备充足佐证的口头
催收记录等,那么此种行为将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而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共计三年。
然而,若已经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并且在此期间内并未发生任何能够引起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那么债务人便有权援引时效
抗辩权,这可能会对债权人在
诉讼过程中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但是,倘若债务人愿意自动履行债务义务,则法律对此并不非强制反对。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债权人尽早主动联系债务人,通过与对方重新沟通确认负债情况或达成
还款协议,有望以此方式恢复诉讼时效。
同时,务必妥善保存好相关
证据资料,以便应对潜在的法律程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