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因办公场所迁移导致部分员工难以随行前往工作,则该行为能否使员工享受到
赔偿待遇,需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和决定。
在正常情况下,当
企业搬迁地址超越了与员工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地点范畴,并且这一变动对员工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员工有权选择解除与其所在企业之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
对于此类情况,企业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将根据员工在原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来计算,即每工作满一年,企业便需要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其前一年度
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不满一整年的员工,他们将被视为已工作一年,同样可以享受上述经济补偿待遇。
然而,如果企业的搬迁并未对员工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员工却以个人原因拒绝跟随企业前往新址工作,并因此提出
辞职申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很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员工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保留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各种
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据以及考勤记录等等,以便在日后可能出现的
纠纷中为自己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