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时的
经济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处理。
当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员工就期限问题达成和解、或是根据第四十条“非故意性辞退”的规定,以合理理由
解除合同、抑或是按照第四十一条为经济性
裁员的情况下,经济补偿款的支付将参照该名员工在本企业内的工作年限,每年会给予一次性的
工资支付。
若该员工在企业的服务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若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
另外,“月工资”是指该名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
工资。
然而,若用人单位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存在
违法行为,那么他们需要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给该名员工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