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纠纷问题的妥善解决,这其中牵涉到众多政府机构的参与。
从
基本原则上讲,最初应该寻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市级及以上行政级别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若属于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引发的争议,应先经由各方
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以求解决;若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应交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精准裁定。
对于单位间的土地纷争,则由县市级及以上行政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针对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市级及以上行政级别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此之前,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得到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
土地使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