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
雇佣关系在法律责任承担的层面上具有显著的差异性。
就主体范畴来看,劳动关系的双方涉猎更广泛的范畴,且双方所处的地位较为平等;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则多以自然人为主体。
在工作环境方面,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通常需要自我筹备相应的工作条件;然而,在雇佣关系下,通常是由雇主直接提供。
此外,责任归属的原则也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主要适用于
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而言,雇佣关系中更倾向于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雇主应对雇员在执行雇佣任务过程中所遭受的
人身伤害进行
赔偿,除非有足够的
证据表明雇员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再者,在风险承担层面,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向自身承受所有可能的风险;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雇主的控制,因此,大部分的风险都将由雇主来承担。
综述,二者责任区分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以及多方面的因素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