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方面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某位全责
当事人由于其行为致使他人无辜死亡,虽然获得了
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但是市人民检察院仍旧有权利决定是否对其进行
逮捕。
实际上,检察院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
得到谅解书无疑构成了一种相对轻微的过错,但是市人民检察院仍然需要全面权衡
犯罪嫌疑人事先的
犯罪性质、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他在社会中可能给人群带来的潜在风险等诸多层面的要素。
假如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未曾有过任何不良的前科记录,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悔悟程度比较高,对受害人家属主动进行
赔偿并且成功获得了他们的谅解,同时采取了诸如取保候审等
强制措施以确保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那么市人民检察院就有可能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然而,对于一些案件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例如
逃逸、或者涉嫌
酒后驾车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恶劣情形)而言,即使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市人民检察院也有可能选择批准逮捕。
总的来说,谅解书并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唯一评判标准,而是需要将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再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