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主要因素为
劳动者在本企业内实际工作年限及其相应的薪资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在本企业内工作的年限而言,每届满一周年就会按照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换言之,若劳动者在本企业内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下,将被视为已服务一整年;而当劳动者在本企业内的工作年限低于六个月时,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在此基础上,我们所提及的“
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收入。
然而,若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