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
劳动者提供
经济补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
竞业限制协议订立时,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还需明确约定,自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起,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双方可以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但其数额不得低于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也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如经过合理催告后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支付,则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