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事法律体系之中,存在着一些特定的情形,这些情形下,罪犯是无法获得
减刑的权利的。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依法宣判
死刑立即执行的
犯罪分子,他们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减刑机会;
其次,
累犯以及那些因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抢劫罪、
绑架罪、
纵火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符合相关条件,也将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人
民法院会根据
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其他相关因素,如社会危害程度等,来决定是否对这些犯罪分子实施限制减刑的措施。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来说,当他们的
缓期执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的话,那么他们实际执行的刑期将不得少于25年;同样地,如果他们的缓期
执行期限届满之后,被依法减为25年
有期徒刑的话,那么他们实际执行的刑期将不得少于20年。
减刑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鼓励罪犯积极进行改造,因此,对于上述特定情形实行限制或禁止减刑,这是经过全面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之后所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