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借款利息并不采取利滚利的计息方式。
在借贷双方就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之后,若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
债权凭证,那么只要前期利率未超出
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之限,则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所记载的金额便可视为后期借款本金。
然而,对于超过上述限制的利息部分,则不应再视作后期借款本金。
然而,若双方
当事人明确约定
利息计算方式采用复利法,并且该约定并未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那么此类约定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然而,总的来说,法律更加倾向于保护合理合法的
借贷利息,而非过高或者不合理的利滚利计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