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诽谤行为的案件中,有效的
证据主要应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首先,是指
书证,这其中可能包含了被告所发布的关于对原告进行诽谤的文件文本;
其次,则是
物证,这类证据可能会涉及到与诽谤行为相关的具体物品,比如
犯罪工具或者受害者受到侵害的物品等等;第三个方面就是
证人证言,也就是说,那些了解相关事件内情的
证人们所作出的陈述;除此之外,还有电子数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以及网络平台上的发言等等;
最后,视听资料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例如录音、录像等能够直接证明被告实施诽谤行为的材料。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的特点。
这些证据应该能够明确无误地证明被告存在蓄意捏造
虚假事实,并且将其广泛传播,从而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此外,这些证据还应当能够准确地确定出诽谤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损害结果,例如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