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投案自首,我们需关注以下三点关键要素:
首先,投案行为应当属于“自觉自愿”的性质。
此种情形中,
犯罪之事态或
涉嫌犯罪之人还没有被执法机构所察觉;或者已经有所察觉,但是在未经询问以及没有实施任何
强制措施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自主、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
自首。
其次,主动坦白自身罪行便成为另一个重要标准。
具体来说,犯罪嫌疑人在
自动投案之后,应如实地交代出自己的主要
犯罪事实。
最后,接受内部审查与法律判决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环。
当犯罪嫌疑人选择投案自首后,他们必须等待并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
起诉和审判,而不得试图逃避。
在此须着重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我们可以给予适当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
特别是对于那些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人,甚至可以考虑免于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