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合约
纠纷案件中的司法
管辖权需根据特定情形进行甄别与裁定。
如若合同中已明文规定了
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是合法且生效的,那么便应依据该项约定来实施。
反之,如若并无任何的书面协议或明文条款,一般来说应当将案件提交至被告的居住地所在法院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事例中,例如涉及到
不动产权益的合约
纠纷,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关于
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如果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倘若未有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当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时,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视为合同履行地;而在交付不动产的情况下,不动产所在地也被视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应由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在其所在地对身处异地的被告提
起诉讼,这主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以及相关的约定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