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乃由一般的
普通合伙人和受特定限制的
有限合伙人共同构筑成形。
对于该
合伙企业所陷入的任何
债务,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一方必须以无限的连
连带责任来回应,而受限的有限合伙人则需根据其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融资责任。
在有限合伙的组织架构之中,执行合伙业务、
全权负责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宜的任务则是落在了普通合伙人的肩上。
倘若该合伙企业不幸背负债务,那么
债权人有权首先尝试要求借助于合伙企业的所有财务资源来进行偿还。
然而,如果合伙企业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其到期债务,那么普通合伙人就需要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这一无限的连连带责任。
至于有限合伙人,他们并不参与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在外部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除非有限合伙人存在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
合伙企业债务产生的情况,否则他们仅需按照其实际投资的金额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