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若合约期满后用人单位未选择继
续签订新的合同,则并不存在所谓的“N+1”式经济补偿政策。
其中,“N”代表的是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整年后,用人单位需按照该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一定数额的月薪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在此之外,若出现特殊情形例如用人单位试图通过降低原本已达成共识的
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以此重新与劳动者续约,而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并拒绝续约,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若用人单位系因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N”倍的
赔偿金。
至于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标准,这将取决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状况以及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