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全查封与执行查封的优先顺位,其一般规则在于查封的先后次序。
保全查封,即在
诉讼程序当中为确保未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所采取的必要步骤。
然而,执行查封则是在判决已经正式生效并且进入
执行程序后才予以实行。
惯常而言,率先进行查封的方具有较高的优先顺位。
但是,若多个查封皆属于保全查封,且所有这些查封均已进入执行程序,那么将根据各
保全措施的实施排列顺序以确定受益者的接受权益。
假定其中有些是保全查封、另一些是执行查封,若保全查封先于执行查封实现,那么毫无疑问,保全查封将具有更高的优先顺位。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如涉及到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等因素,这有可能对查封的优先顺位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具体情况还应参考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案件的各项细节及实情来作进一步的判断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