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
人身伤害的法律
诉讼时效设定一般为三年。
然而需要格外予以关注的是,这三年的时效期通常以
受害人得知自身权益已受侵害及相关
责任人信息后开始计算。
倘若不幸发生因受伤导致残疾的情况,那么诉讼时效将自确定残疾日期起开始计算。
另外,若涉及到
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遭受身心伤害,则诉讼时效应自受害者成年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此外,诉讼时效亦可因为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被中断或暂时停止。
例如,当受害人向加害方提出维权要求或者加害方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时,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已经中断,并自该时刻起,
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进行计算。
若由于
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将被视为暂时停止,直至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且自此之后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会正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