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这个术语所代表的“N”,其实是描述了在本单位履行劳动合约的
劳动者实际历次年限。
当劳动者每有一年完整的劳动履约期,就可以据此享有向企业主张支付相应
标准工资的权益。
而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整年的劳动者,同样按照一整年来衡量他们的劳动履约期。
至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其适用的经济补偿方式为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
月工资标准的补偿款。
而“1”则是所谓的“
代通知金”,当劣势方即用人单位未能如法律
法规规定的那样,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途径通知劳动者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必须额外地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通知传达的经济补贴。
其中所涉及到的月工资,不仅包括计时
工资或
计件工资这两种基本类型的薪资待遇,还应囊括各类奖金、津贴及补贴等形式的货币性收入。
值得关注的是,若劳动者的每月工资超出用人单位位于直辖市、设立行政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定期公布的本地区去年全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时,那么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将遵从职工平均月工资三倍的金额予以支付,同时,对其经济补偿的总年限也不能超过十二年这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