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对于欠债追索期限的计算方式,主要参照普通的
诉讼时效设定,具体而言是以
债务到期后的三年内作为有效的追索期限。
这就意味着,从
债权人实际知晓或者应该知晓其权益已经遭受侵害,并且
债务人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那么诉讼时效可能会被暂时停止或者终止。
例如,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表达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者债务人自愿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时,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已经中断,并将从该中断点和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重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
另外,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由于
不可抗力等法定理由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已经中止,直至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为止,诉讼时效期间才算正式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