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间辞去雇员职务时,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支付"N+1"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该雇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因此将其解雇,那么这便属于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此时应当向该雇员支付
赔偿金。
这里所提到的"N",通常代表着该雇员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即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赔偿。
在试用期间辞退雇员时,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该雇员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倘若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可供参考,或者无法证明该雇员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辞退,从而需要按照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该雇员支付赔偿金。
总的来说,
试用期辞退是否需要赔偿,关键在于辞退的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充分且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