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妊妇遭到解雇的情形,
工资的结算存在着相对复杂的规定。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在怀孕及哺乳阶段内,产妇所享有的工资报酬应当以现行工资水平为依据给予支持;而关于产期的薪酬待遇,则要视
生育保险方面的参保状况来进行调整。
倘若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按时足额地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那么生育津贴将依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月均工资作为基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反之,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那么在
产假期间,产妇的工资就需要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前的工资标准予以支付。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事件时违反了
劳动法的规定,对孕妇实施了非法解雇行为,那么他们还必须向受害者支付
赔偿金,数额相当于
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
至于经济补偿部分,则是按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年限为基础,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综上所述,对于处于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妇女
工资结算的具体细节,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