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
直接损失及
间接损失这两部分内容。
其中,直接损失主要是指由于违约行为而直接引发的现有财产价值的降低,如原本可以实现的合同履约后的经济收益、或者为了遵守
合同条款所付出的各类成本等等。
至于间接损失,则被称之为
可得利益的流失,虽然并未使现有的财产价值受到直接影响,然而在正常情理下或者基于理性的预期中应该能够实现的利益却因此丧失。
举个例子来说明,由于违约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客户所期待的利润未能实现就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损失。
在界定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范围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可预见性原则、减损原则以及具有过失
处罚原则等各类因素。
其中,可预见性原则规
定损失必须是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应当能够预想到的
意外事件;减损原则则强调当遭受侵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且及时的行动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散;而具有过失处罚原则则主张,若受损害的一方在损失出现过程中亦存在过失,那么应当相应地减轻违约方所承担的
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这些原则的确切适用,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由法院作出全面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