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
劳动法律范畴中,针对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之后的续约时间通知,相关
法规并没有严格的强制性约束条文。
然而,就现实情况以及理性分析而言,我们通常主张用人单位能够予以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续约事项的告知,以便于各方都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商量、筹备此事。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发出通知导致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无可避免的方式到期结束,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对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例如,其行为被判定为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从而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同样地,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也应对自身
合同到期的具体日期有所了解,如果有续约意向的话,可以选择在合同正式到期之前,适当时机地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