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特殊性质的普通
合伙企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的
债务分担形式具有独特之处。
若某位或多位
合伙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因为主观上的
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导致企业产生了债务,那么他们将必须承担起
无限责任或者
无限连带责任,其他的合伙人则仅需依照自身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资产比例来负
有限责任。
反之,如果责任的形成并非由于上述原因,那就需要由所有的合伙人共同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这类企业还需要设立执业风险基金
并购买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的作用在于应对可能因某些合伙人的执业行为而引发的债务问题。
最后,它们的企业名称中需重点标注出“特殊普通合伙”这一特定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