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状况,我们需要分别探讨不同的情况。
首先,假设公司的迁移导致了
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正常执行,此时,如果雇主(以下简称为“企业”)与其员工们经过充分的商议,仍然没有能够就修改劳动合同时的相关条款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企业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该员工个人,或者是额外支付给该员工一个月的薪资之后,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
然而,在此过程中,企业还必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将根据该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企业便须支付其一个月的平均薪资作为补偿;而在服务超过六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期间内,经济补偿金额度相当于一个完整的年度的平均薪资水平;倘若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短至尚未达到半年,那么企业只需支付半数月度的平均薪资即可。
其次,假设公司的迁移只是位于邻近地点,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日常行为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员工却以某种理由拒绝前往新的工作场所,那么这很有可能被视为
旷工行为,企业有权按照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