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
刑事拘留之日起,即拥有了合法的权利来
指定辩护人。
作为其
代理人的
辩护人享有随时与之进行面谈的权利。
然而,出于保护案件侦查机密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考虑,在一般的情况下,
律师若请求会见正在
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守所则必须在收到请求后尽快进行安排会面,并且最晚不得超过48个小时。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和恐怖活动罪行等特殊类型的案件,在案件处于
侦查阶段时,
辩护律师若想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见面,那么此种行为必须经过
侦查机关的批准。
但是,对于那些受到此类限制的会见案件,侦查机关有责任提前将情况通知看守所,以便相关部门做好万全的准备并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